(2016年3月7日政协乌海市第八届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 第二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的方针、政策和决定,落实有关统战、政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2.讨论决定报请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工作情况通报; 3.审定提交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全体委员会议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4.讨论决定党风廉政建设问题; 5.听取办公厅党组的工作汇报,研究机关党建工作; 6.审定市政协重大活动的安排意见,决定市政协机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7.其他需要研究的问题。 第三条 市政协党组会议的召开视工作需要确定,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市政协党组会议的日期、议程由党组书记确定,也可以由党组其它成员提出,经党组书记批准后确定。 第四条 党组会议研究重要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作出决定时应有半数以上应到会成员同意方可。对有规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提交主席会议、常委会议或全体委员会议决定。 第五条 党组会议的具体议题是否形成会议文件、纪要等,视其会议内容,均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和审签。 第六条 根据会议内容,由主持人确定会议列席人员。 第七条 党组会议的会务准备、组织、记录、文件起草等工作由政协办公厅指定专人负责。 第八条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政协办公厅组织实施和督办,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