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人民政协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推动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乌海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主体。市政协委员应按照《政协章程》规定,行使委员权利,履行委员义务。 第三条 市政协机关要保障委员履职权利,做好委员履职服务,加强委员履职管理。 第二章 委员履职要求 第四条 按时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以及市政协组织的其他各项会议,常委按时参加常委会议。 第五条 要从履行政协职能出发,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民生问题积极建言献策,每年至少提交1件提案。 第六条 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每年至少报送1篇反映社情民意的信息。 第七条 要积极参加市政协组织安排的视察调研、民主评议、协商议政等活动,每年至少参加1次上述活动。 第八条 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水平,每年至少参加1次市政协组织的集中学习培训。 第九条 要主动加强与市政协的联系,按要求及时反馈相关情况。工作、职务、职称变动,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以及评优、获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协协商议政联络委员会。 第十条 委员、常委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的,要按照《乌海市政协请销假制度》有关规定,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协全委会秘书处或市政协秘书长递交请假单,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同意。会议期间如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到会或擅自离会的,视为缺席。不能参加其他活动的,应向相应的专委会或组织单位请假。 第三章 委员履职服务 第十一条 市政协办公厅及各专委会要认真做好政协委员来访、来信、来电的受理、承办、转办、督办工作,了解委员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积极帮助委员解决履职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市政协各专委会要主动加强与委员的沟通联系,通过座谈、联谊、走访、谈话、电话询问、信函了解等形式,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交流思想、沟通协商;及时向委员反馈其所提意见、建议和提案的采纳和办理情况,及时掌握委员的思想动态和基本情况,为委员履职提供良好服务。 第十三条 市政协有关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订阅报刊杂志、编印学习资料、开办网站学习专栏等多种形式,组织委员学习、交流、互动,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对委员进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政协、统战理论知识的集中学习与轮训,不断提高委员履职能力。 第十四条 市政协办公厅要以政协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和召开情况通报会为平台,及时发布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协工作的新进展新情况,让委员了解市情、理清思路,帮助委员掌握情况、开阔视野,使委员充分了解涉及全局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切实做到知情明政,更好地开展履职工作。 第十五条 市政协办公厅和各专委会要将委员在履职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社情民意,及时通过《专报》、《社情民意》向市委、市政府报送,为党政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 市政协提案文史委要高度重视全体会议和闭会期间提案办理工作,各专委会要协助分管领导做好年度重点提案的重点督办工作,并将办理提案结果及时向委员反馈。 第四章 委员履职考核 第十七条 做好委员履职档案记录工作。委员出席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参加市委、政府重要会议,参加学习座谈、视察调研、民主评议、提案面复、小组活动,以及提交提案、大会发言、撰写调研报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厅、各专委会按职责分工各自做好履职记录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委员履职考核制度。制定《乌海市政协委员履职量化考核办法》,成立委员履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协商议政联络委员会,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委员考核结果记入委员履职档案,作为委员奖惩、连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委员履职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委员履职情况通报制度。委员和常委年度履职情况半年通报一次,告知本人,年度整体情况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上进行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和委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建立委员履职表彰制度。主席会议根据考核综合评定结果,商定优秀政协委员表彰人选,每年表彰一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委员退出制度。对因工作变动或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本人应当辞去委员。对履职不积极、作用发挥不明显、违反政协章程有关规定的委员,由市政协主席会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告诫约谈、警告、劝其辞去委员、撤销委员资格四种处理意见。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给予告诫约谈。 1.无特殊情况连续2次全程请假不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的; 2.累计无故缺席2次市政协及各专委会召开的其它会议或组织开展的调研、学习、培训等履职活动的; 3.一年内没有1件“四个一”履职活动成果的。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给予警告。 1.无故全程缺席1次市政协全体会议的; 2.累计无故缺席3次市政协召开的各类会议或组织开展的学习、调研、视察等履职活动的。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劝其辞去委员资格。 1.连续2次无故全程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的; 2.连续2年没有1件“四个一”履职活动成果的; 3.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决议、决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撤销委员资格。 1.一届任期内3次无故全程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的; 2.连续3年无故不参加市政协及各专委会召开的其它会议或组织开展的学习、调研、视察等履职活动的; 3.连续3年没有1件“四个一”履职活动成果的; 4.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受到重大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约谈、警示处理意见由主席会议决定;劝其辞去委员、撤销委员资格处理决定由主席会议提出意见,报请市委有关部门同意后,由市政协常委会议履行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协商议政联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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